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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是服侍人的工作如侍候主人或服各种家庭杂役的婢、妾、僮、竖、

2022-08-12 18:24:59 发布 浏览 230 次

三是服侍人的工作。如侍候主人或服各种家庭杂役的婢、妾、僮、竖、臣、仆(这类男奴中往往有阉人)、宰(厨子、守门的阍(往往由刖足奴隶充当)以及从事舞乐的女乐等等。

另外,还有其他工作。《周礼》所说司隶所属之隶(主要指罪隶)及秦简《封诊式》提到的“牢隶臣”,都有跟随官吏去执人的职责。秦律中一度曾规定卜、史(书记)犯罪受耐刑为隶的,仍从事卜、史的工作,称为“耐卜隶”、“耐史隶”。他们同上述的牢隶臣一类人,似可称为公务奴隶。《史记·货殖列传》说战国时周人白圭善于经商,“与用事僮仆同苦乐”,可见奴隶还有使用在商业工作上的。

先秦时代的大奴隶主拥有很多奴隶,如战国晚期吕不韦的家僮竟多至万人。在大奴隶主家里,奴隶大概多数有比较明确的分工。一部分官奴如工隶臣等,其任务也很明确。但是在小奴隶主家里,尤其是在只有一两个奴隶的家庭里,奴隶恐怕大都是既要生产也要服杂役而缺乏明确的分工。

奴隶的地位奴隶及其子女同牲畜并无区别,不但可以被买卖,而且连生死也完全掌握在主人手中。用奴隶殉葬的风气在整个先秦时代一直存在。商代人举行祭祀时往往用奴隶当牺牲。从秦简《法律答问》部分可以知道,家主“擅杀、刑、髡其子、臣妾”,子和臣妾都无权告发,告发反而有罪。奴隶如不听主人的话,要受残酷的肉刑。但在战国时期,至少在战国晚期的秦国,主人如要对奴隶施加较重的刑罚或杀奴,原则上应该告官,这对奴隶主多少能起些约束作用。

一般奴隶的日常生活也很痛苦。他们不能跟普通人一样装束。如臣不能用冠,妾不能用笄,发式跟普通成年人不同。刑徒要剃去须鬓,或同时剃去须鬓和头发,很多人还要在颈部加铁钳或绳索等物,穿褐衣或赤衣(一般庶民不穿赤衣,褐衣也只有穷人才穿)。有些私家奴隶也同刑徒一样装束。奴隶逃亡现象的普遍,正是奴隶遭受的迫害极为残酷的反映。

先秦时期指服役者。《国语·周语中》“司徒具徒”句韦昭注:“具徒役,修道路之委积也。”《周礼·天官·序官》“胥、徒”郑玄注:“此民给徭役者。”徒又指步行者、从属者,也均与服役有关。

商代是否已有“徒”的名称还不清楚。西周铜器铭文中有“司徒”官名,也见于《诗·大雅·崧高》和《鲁颂·泮水》的“徒御”一语。但西周铜器铭文一般称司徒为“司土”,称“司徒”的只有永盂、扬簋、无虽鼎等寥寥数器。其时代均未早于西周中期。由于“驭”、“御”为通用字,“徒御”一语,禹鼎也写作“徒驭”,穆王时的班簋则写作“土驭”。

“徒”从“土”声,司徒又作司土,既掌管土地,也掌管征发徒役。司徒征发的徒役出自庶民的家庭。《周礼·地官》中有关于徭役的一些规定。如“小司徒”条载:“上地家七人,可任也者家三人。中地家六人,可任也者两家五入。下地家五人,可任也者家两人。凡起徒役,毋过家一人,以其余为羡,唯田(田猎)与追胥(追捕盗贼)竭作。”“遂人”、“稍人”等条对野、鄙地区的徭役也都有规定。没有采用司徒这一官名的国家,如秦国,也称服徭役的庶民为徒。《秦律·徭律》就经常使用这一意义的“徒”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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