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后值得说明的是以“大匠”喻指司法机关实际上近于不伦老子喜欢
最后值得说明的是,以“大匠”喻指司法机关,实际上近于不伦。老子喜欢以“大”指称道,“大”甚至就是“道”的别名(二十五章),“匠”而名之曰“大”,其名非大道莫属。道造化万物,是最伟大的能工巧匠,以匠为喻也十分恰当、贴切,后来的庄子继承了老子的这个比喻,更是经常以工匠比喻大道或得道之士。而“司法机关”之“司杀”并不需要“技艺”,杀人不是一门“手艺”,不可以“匠”为喻。在老子看来,“代大匠斫”之所以会伤及自身,是因为那是最狂妄的僭越。道虽然纯朴谦虚包容万物,但是又无比尊贵,超越于万物之上,人可以修道、行道、亲近道,但绝不能取代道,不能越俎代庖,胡作非为。
若民恒且不畏死,奈何以杀惧之也?若民恒且畏死,则为奇者,吾将得而杀之,夫孰敢矣?若民恒且必畏死,则恒有司杀者。夫代司杀者杀,是代大匠斫也。夫代大匠斫者,希不伤其手矣。
若民恒且不畏死,奈何以杀惧之也:如果人民总是不怕死,为什么要用杀来恐吓他们呢?按,此二句河上本、王弼本等通行本作“民不畏死,奈何以死惧之”,与帛书本行文虽异而大意相同。本章“夫孰敢矣”句下,传世本皆无“若民恒且必畏死”句,有此句文意较完足,应据以补上。今为保持本章行文风格一致,原文皆依帛书本为准。
为奇者:做邪恶事情的人。奇,奇诡,邪恶。王弼注云:“诡异乱群,谓之奇也。”
吾:这里是虚拟的人称,假托为统治者的自称。
恒有司杀者:总是有掌管杀人的。司杀者,指天道。有注家谓指掌管刑法的衙门,误。此句王弼本“者”下有“杀”字,傅奕本、河上本、帛书甲、乙本皆无此“杀”字,于义可取,今从。按,自河上公、王弼以来各家注解多以为“司杀者”指天或天道。河上公云:“司杀者谓天居高临下,司察人过,天网恢恢,疏而不失也。天道至明,司杀有常……人君欲代杀之,是犹拙夫代大匠斫木,劳而无功也。”其说解释文意颇为确当。后世注家苏辙、奚侗以及近人蒋锡昌等同其说。然今人古棣、任继愈、高明、刘笑敢等都主张“司杀者”及下文“大匠”皆指司法机关,非是。高明云:“‘司’即前文‘有司’,皆指主管刑律之机关。民有犯罪以律当死者,则由有司以法执办,人君守道无为,不可取而代之……‘代大匠斫’,则方圆不得其理,以喻刑戮不依法律,严刑峻法,使民生不若死。民既生而无畏,人君必祸及己身,故老子曰:‘则希不伤其手矣。’”(《帛书老子校注》)人君之所以能“杀人”,能威压人民,正有赖于“主管刑律之机关”等,否则人君一人安能“使民生不若死”,安能“以杀惧之”?其说悖谬不通,一望可知。又以为“恒有司杀者”句中“有司”指“主管刑律之机关”,更不免割裂句义,以至于使句不可读。刘笑敢虽然反对高明将“有司”视为一个“名词”,但同意古棣、高明以“司杀者”、“大匠”指“司法机关”。他更进而补充云:“如此说来,老子认为圣人或人君不应该直接杀人,而应该由专门的机构行刑杀之事。这是难能可贵的思想,虽不足以说老子有法制思想,但至少可以说明老子讲‘自然’、‘无为’并非主张废除法律制度。道家哲学之‘自然’、‘无为’的主张和法律也是兼容的。”(《老子古今:五种对勘与析评引论》)说“老子认为圣人或人君不应该直接杀人,而应该由专门的机构行刑杀之事”,已是荒谬,又说“这是难能可贵的思想”,并进而认为老子自然、无为的主张与法制“也是兼容的”,则更不免引申失当。刘笑敢解读老子多有所见,远出流辈之上,千虑一失,瑕不掩瑜。
是代大匠斫(zhuó):这是替大匠去砍(木头)。大匠,大木匠,大工匠,喻指天道,也就是上文所说的“司杀者”。
如果人民总是不怕死,为什么要用刑杀来恐吓他们呢?如果人民真的总是怕死,那么那些行为不端的人,敢于做出格事情,我可以把他们都杀了,那还有谁敢再惹事呢?如果人民确实总是怕死,那总是有掌管杀人的。代替掌管杀人的去行刑,这就好比代替大匠去砍木头。那些代替大匠去砍木头的人,很少不砍伤自己手的啊。
七十五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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